在某些情况下,学生可能会选择保存其学籍。这多是由于他们需要一些时间来完成其他学业或工作,或是由于他们想要暂时离开学校以解决个人问题。在这类情况下,学生可以选择保存他们的学籍,并在未来某个时间点再返回学校继续学习。

什么情况可以保留学籍呢-什么情况可以保留学籍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学生决定保存学籍,那末他们将不能取得学分和毕业证书。许多学校规定,学生必须每学期最少参加一定的课程才能保存其学籍。因此,在保存学籍之前,学生应当仔细浏览学校的政策并确保了解所有相干的细节和要求。

保存学籍是一种选项,但需要谨慎斟酌。在做出决定之前,学生应当咨询学校的学术顾问或注册办公室以获得更多信息。

保留学籍可以保留多久

保留学籍可以保留一到两年。

通常可以保一到两年。依照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办理流程

1.学生由于生病原因,经校医院提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由学生向所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2.院(系)领导审批后,报送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

3. 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休学条件者,开出离校通知单

4. 学生凭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5. 学生凭已全部周转完的离校通知单到院教学办领取休学证明回家休养

注意事项

1、学生因病或因事确需休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者需出示三级甲等医院(一般县级以上医院都属于三甲医院)诊断证明书,无诊断证明书或无盖章者无效;

2、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辅导员,辅导员核实情况,签字表明同意与否;

3、如因病休学,学生需将材料交至校卫生科,卫生科对学生病情进行核实;

4、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系主任签字表明同意与否;

5、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学生处,学生处处长签字表明同意与否;

6、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教务处处务会讨。

7、具体因地域校方不同而另议。

通常可以保一到两年。依照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法律分析

征兵工作,征集对象和范围,以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条件具备的地区,尽量少征或不征初中文化程度青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翌年毕业生和大一入学新生以及高中应届毕业生为征集重点对象。女兵征集工作,将继续按照网上报名、择优排序、公开征集的办法组织实施。

应征身高,对视力的要求,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的,合格。

具体身体条件要符合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

高校学生入伍有什么优惠政策

1、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入学复读学生可以在本院校内另外选择相应专业就读。

2、翌年毕业的大学生,已完成专业课程、学习且合格,入伍视为毕业实习,实习期满由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3、国家对每名全日制普通高校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4、大学生士兵在选取士官上优先,大学毕业生士兵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升为军官。大学生士兵退伍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择、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龋

5、具有高职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在部队受到三等功以上奖励,免试入普通本科。高职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历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不得低于3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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