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去美国留学之前,就已有了商业计划,那末你可以将这些信息分享给你的留学生朋友。他们可能会对你的想法感兴趣,并愿意投资。

去了美国留学能做什么生意赚钱-去了美国留学能做什么生意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业务

1、 餐饮业由于在美国的大城市中有很多外国餐馆,因此餐饮业是一个潜伏的好选择。你可以在大学周围开设一家餐厅,或开发一种新的快餐产品。

2、 网络营销公司如果你熟习社交媒体和数字营销,那末你可以斟酌成立自己的网络营销公司。这个领域有很大的潜力,特别是在在线零售业和旅游行业。

3、 咨询公司在美国留学的学生和家长通常需要寻觅咨询机构来帮助他们选择适合的学校、申请奖学金等。你可以创建一个专门提供此类服务的公司。

4、 语言学习中心如果你善于教授英语或其他外语,那末你可以创建一个语言学习中心。这类业务在全球范围内都非常有需求。

5. 移民咨询服务对那些想要移民到美国的人来讲,移民咨询服务是非常有价值的。你可以提供签证咨询、法律支援和其他相干服务。

不管你选择哪一种业务,都需要做好充分的市场研究,以肯定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你还需要制定详细的商业计划,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和财务建议。

美国留学生在路边做生意的规矩大全

露天烧烤和城管打起游击,湖南瓜农与城管闹出命案,而当国内的路边摊到了美国唐人街,景致变了。

在美国波士顿唐人街地铁口,停着一辆大红色的流动餐车,一出地铁就能看到醒目的几个大字正宗羊肉串。值得注意的是,露天烧烤被改装成了餐车。今晨,餐车车主刘晓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称这样做主要是因为波士顿市政府规定,不允许露天经营和使用炭烤。

开业两周了,没有执法人员前来驱赶或者说要看我们的执照。也就是一些客人好奇地询问有没有城管来管理。刘晓说。

规矩全

刘晓告诉记者,大家看到的封闭式餐车是取得合法执照的其中一步。经营这样一个小小的路边摊,还要和美国卫生部门、消防部门打交道,对餐车条件和设备进行检查。

我这个烤羊肉串的车,安装了抽油烟机、通风系统以及防火设备等。 刘晓说,与中国路边摊商贩不同的是,美国的路边摊商贩大多数都是注重长远利益。

不知道中国有没有像美国一样申请路边摊执照的完整程序,也不知道这些流动商贩是否知道该怎么将自己的生意合法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刘晓说出这样的疑问。

他向记者讲述说,在美国,市政府对路边摊的规格、可以摆摊的位置、贩卖的商品和摆摊时间都有明确规定。可以摆摊的位置主要是一些能够方便上班族以及游客就近购买的场所,如地铁站门口等。而对于贩卖的商品,规定就是不能与周边商铺的商品有冲突,不会对周边商铺造成较大的竞争。摆摊时间规定也很细,例如他的肉串餐车可以经营的时间就是早上10点到晚上9点。

波士顿市政府还规定,像我经营的这种餐车还必须装上GPS定位仪,这样相关部门就能准确掌握餐车每天所停的位置、经营的时间,通过这样来查看你有没有违反规定。刘晓说,这些规定都是明确的,只要你都做好了,政府是不会为难你的。

刘晓还告诉记者,作为经营者,他们也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我们经营路边摊的商贩都是购买了保险的。比如我的是食品餐车,如果客人吃了食物出现问题,他们可以投诉,我们也能有保险来赔偿客人。他讲道。

搞双赢

刘晓说,与中国路边摊文化大不同的是,美国商贩经营路边摊是一种政府和经营者双赢的模式。

别看刘晓的餐车只是一个小小的路边摊,但是他们却是一个正正经经经过注册的责任有限公司。

作为一个公司,盈利后需要向政府交税,这就为政府创造了税收收入。而如果我们雇用工作人员的话,还为政府创造了就业机会。这就是政府和经营者双赢的模式。刘晓说。

他告诉记者,自己的羊肉串餐车开业两周以来,除了个别客人询问是否有城管来管理外,两周时间中没有遇到任何一个执法人员,三天两头来巡视或者说来要求查看他们的执照。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商贩完全是可以钻空子的。但是据他了解,没有任何人这么做。

至于原因,一旦被发现,摊位可能会被取缔,被重罚。没有执法人员常常来巡查,是出于他们对自己这个管理体系和对商贩的信任,而信任是相互的,商贩自然也相信只要自己按规矩办事,就不会被找麻烦。

因为这样的管理体系已经非常成熟,城管不用时刻来执法,商贩也根本就没有钻空子的意识。

碰上了

只要取得市政府和卫生局的牌照,在美国摆地摊就是合法的。美国《侨报》记者管黎明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美国巡视路边摊的警察(类似中国的城管)主要职能是查处有合法牌照但是摊位违法经营,以及没有合法牌照的黑地摊主。

美国各地市政府都划定了一些区域,允许小商贩摆地摊。而小商贩们在去办理牌照和准备摆摊之前,都会提前了解哪些区域可以摆摊,哪些区域不可以,所以在规定区域内摆摊,自然不会受到警察的驱赶。

但是如果他们的摊位存在不合规定的问题,比如说卫生不达标等。这样美国警察就要干涉了。管黎明说,但是警察的做法不是没收商贩们的摊位和产品,而是会针对小贩不达标的地方开出罚单。

对于罚单,小商贩如果觉得警察开得不合理,他也不需要和警察理论争执,而是可以拿出证据然后上诉法庭。

刘晓称,在美国,基本都是警察附带城管的职能管理路边摊,道德水准要求比较高,而且警察在执法时,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行为,在未来的庭审上有何不良影响。

不过,在遇到不法商贩时,也会有暴力的情况,比如不法商贩抗拒执法或者暴力拒捕,警察则可以采取暴力措施以暴制暴,甚至拔枪。在这之后,这些警察会向他们的上级汇报他们采取这些措施的理由。

聊摊主

如今刘晓的羊肉串已经火到了国内的网络,另外一个理由似乎就是他的背景。

他是拥有波士顿大学MBA学位的高材生,对于如今选择到街头去卖羊肉,刘晓说,很小的时候父母就移民美国,自己是15岁才到美国的。所以,和朋友感情很深,不希望因为工作和朋友越走越远。在正式经营这个烤羊肉串餐车前,做了大量的规划。因为政府对摆摊的位置有规定,他们自然是选择中国人较为集中的唐人街。

请人来试吃给意见,甚至细致到每串肉的肉量要用多少。刘晓说,生意比预期的好,但是也比预期的累。室外温度是三十五六度,餐车里能达到五六十度,这个温度下烧烤还是挺考验人的。刘晓称。

在美国留学,课余时间给同学做美甲挣钱,美国法律允许么?不犯法吧?会不会把我以非法盈利的名义赶出学校

网上没关系的吧,我有些留学生朋友也是靠代购啊什么赚钱的,当然都是在网上。ebay美国政府能不能查到就不知道了。怕的话也可以做淘宝啊,这个总是没关系的,做个代购啊什么的,小包裹寄回国内,应该没啥问题,赚点小钱肯定可以的,做大生意的话就不知道了,呵呵。

持F1签证者每周可工作20小时,但是工作地点限定得很紧,校外工作需要到学校的国际学生办公室审批。

至于打黑工也不是没有可能,但就是允许范围之外了。

一、法律移植

对于国外已有的立法成功经验,法律移植不失为一种简捷而有效的借鉴方式。但移植需要技巧,移植不得法,不仅原有的法律制度的特性和优点会消失殆尽,而且可能破坏已有的程序,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国际比较法法学会主席克雷波教授关于法律移植论述道“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在人、婚姻、家庭等法律领域,法律规则是基于根本不同的道德宗教价值观念的,在财产法或劳动关系法领域的某些价值也是如此。在这两个领域的法律移植,即将具有某种社会价值的法律引入不存在这种价值的其他法律管辖区中,必然是相当困难的。但是,在商务活动领域,并不具有如此根本差别。以至于不同国家的观念就不能交错繁殖。”大多数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经验表明,商法是直接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能直接地反映经济生活的需求,符合经济主体的利益。《美国统一商法典》虽为美国法律的产物,更是美国的市场经济和商事交易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联合国的一个法律专家小组在对《统一商法典》进行后指出《统一商法典》作为一个基础可以适用于任何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其第九篇(即担保篇)无疑是当今世界各国中最为现代化、最为合理和最为完整的担保制度。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法律体系的模式选择亦不明确,因而在商事立法模式上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因此,选择以商法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体系的立法模式,则在立法技术上不必拘泥于民法中基于家庭人身和财产关系形成的各种伦理性原则,而是更直观地反映经济关系的本质属性,使之受之于商法基本原则及调整手段的约束,真正体现市场经济的需求,消除计划经济的残余。正如施米托夫所论述“从实质上看,商法是或者至少应该是有理智的商人们的共识。这个法律部门相对来说不受和其他感情方面压力的影响。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商法能够比其他法律能更加从容地面对惊涛骇浪,在瞬息万变的风浪中始终把握其航向的原因。”

二、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结合

《美国统一商法典》是一部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相结合的作品,贯穿着立法者的思想。现实主义注重法律的实用功效,要求法律能解除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强调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作用,以此作为法律的最高目标;理想主义则强调法律自身体系的完备与严谨,制度的周密与无懈可击,以此作为立法的最高要求。《统一商法典》的立法者是现实主义的法学的代表,针对美国普通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经济的最新发展,对商事交易进行了极具想象力的创新,实现了简化交易手续、提高交易效率的立法目的。同时,法典的起草人运用了大量的成文法立法技巧,如原则性条款、弹性条款的规定,力求实现法律的严谨与周密。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的现实色彩比较突出,立法的动机往往来自于经济生活的迫切需要。“法律宜粗不宜细”,“需要一部制定一部”等指导思想都是现实主义在我国的具体体现。这一立法思想对于迅速制定大量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有着积极的作用,但过分偏重于现实需要而忽略法律的思想往往影响立法质量。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呈现出的体系不协调、法律之间存在诸多冲突等现象大多与此有关。因此,完善我国商事立法,应当重塑法律思想,应当具有全局立法观念,以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便于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发展。

三、法律经济

对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手段是从美国开始兴起的,并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充分运用,即强调用交易费用等概念来对法律制度的效益价值进行分析。正如美国法学家所指出的“法律,尤其是私法,是为尽可能地增加经济价值和财富而设计的。法律强制的主旨或标准在于为将来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创造动因。”

现代商法的立法宗旨和理念是促使商事交易便捷、安全地进行。正是这种商法与经济的内在逻辑统一性决定了对商法进行经济分析的必要性。在法律与经济发展须臾不可分离的今天,应研究交换在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对商法的内在需求,以及商法应如何对商事交易效益和安全的最大化提供法律保障,从中找出它的性,并使之意志化、法律化,从而使商事法更具理性。

这种分析手段虽然难以兼顾法律的社会价值,但对我国现阶段的立法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商事活动以利润最大化为原则,因此,做为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应以效益为其主要价值。商事法中出现的一些与经济效益相悖的法律规定,是与立法目标不相符的,是制约法律功能发挥的。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发展过程中,大量的交易秩序需要由法律来创造和维护,这就决定了在法律制度的设计时,运用经济性分析手段的必要性。从而要求立法者树立效益观念,在具体制度制定上,尽可能合乎商事交易的营利性要求,对一些重要制度要进行交易成本和交易费用的分析,突出经济价值,促进经济发展和效益增长。

四、商事惯例地位和性质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世纪商人法在美国的复苏,这表现为

(1)法典的主要渊源是商事习惯和惯例。

(2)法典规则是在对商事习惯和惯例进行细致考察的基础上确立的,而不是凭空制定的。

(3)在实用主义法律观念的推动下,美国法官在审查商事案件的事实时,开始对“僵硬”的法律规则进行改造并逐渐承认商事交易中的习惯性规范,进而确认贸易习惯和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可见,国际惯例在我国被区分为

(1)作为的国际惯例即上升为国际法的惯例,如条约。

(2)作为法律漏洞补充工具性质及地位的国际惯例———即商法的渊源和表现形式的“国际惯例”。

作为法律漏洞补充功能的国际惯例适用是有条件的,它必须服从于法律或者整个法律秩序的目的,而不具备独立的法律性,不具有法的一般抽象性与普通规范力。

国际惯例为“任意性”和“自治性”的法律规范已经得到国际的普遍承认。在市场力量的驱动下,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协调和统一已经取得初步的成效。这主要表现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开始逐渐抛弃那种狭隘的“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的观念,在对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控中,已开始放弃单纯的国内法律控制的做法,而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商法规则来支配他们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想象,世界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性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调控将进一步摆脱国内法律的桎梏,逐渐趋向统一。而我国立法中的现行的关于国际商事惯例的规定,无论是在含义、性质、适用范围和条件等方面,还是在与实施中,均存有缺陷。为促进国际商事关系的进一步,有必要在今后立法中对国际商事惯例做出更、更具国际性的规定。

五、制定和完善商事法律体系

长期没有融入到国际经济体系和国际没有机会参加有关国际经济贸易法律规则的制定,处于被动的执行、被动遵守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的地位,以致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发挥作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正处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投资等有关的商事法律极为薄弱,有相当部分领域处于空白状态,司法制度方面也存有许多弊端。加入WTO,中国法律将面临调整。因此,应借鉴美国商事法典中开放性、能动性和具有保护功能的立法特性,依据WTO法律体系和国际商事惯例,制定和完善现代化的能与国际商事交易接轨的商事法律体系。

六、商法典与司法公正

商法典的制定对于保障司法审判人员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

(1)从根本上解决审判实践中依然存在的规则匮乏状态,努力保障裁判的公正。

(2)商法典的制定,是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证法官公正执法的重要步骤。

庞德指出“法律是科学的,意在尽量消除司法过程中的人为误差,排除贪污腐化和尽量减少法官无知或肤浅所产生危险的可能性。”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法官整体素质不高,不能完全适应严格执法的要求情况下,不能强调法官在创造所谓的“活的法律”方面的作用,而应该严格要求法官依循成文法,尤其是通过较为完善的立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这就需要尽快制定颁行商法典。

七、商事立法模式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民商分立较之民商合一,不仅在传统和现实中占有支配地位,而且亦有深刻的理论根据。首先商法从其产生之初就具有鲜明的国际性,现代贸易理论也表明,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应单独制定商法典;其次是商业经济活动所要求的便捷和效益,与民事活动所寻求的公平,在关注角度上存有较大的差异;最后是商法所调整的商业经济关系变化较快、较多,为便于修改也应保持独立。

就我国而言,社会生产力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国际商事法律关系愈趋兴旺并愈加复杂。因此,坚持“民商法”和商法是民法特别法的概念和理念,就是混淆了家庭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两者之间的根本不同性质,其实质就是在新形势下仍然坚持简单生产商品完善法,这种落后、陈旧的法律理念,是违背潮流的,它既不利于民法的现代化,更不利于商法的发展。并且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民法的调整愈加力不从心,从而出现了许多法律调整的空白点。因此,建立独立的现代商法典势在必行。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