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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助出国留学项目能有多少钱-出国留学国家资助的叫什么

1、 国家留学基金委简称CSC,成立于1986年,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部设立的专门负责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国外合作研究与交换的政府奖学金资助机构。

2、 留学奖学金是由学校、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的帮助留学生支付学费、生活费等费用的资助情势。不同国家和地区有各种各样的奖学金供留学生申请。

3、 国家公派研究生是指由中国政府全额资助的研究生。该计划包括了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生,覆盖了各个学科领域。学生需要通过严格提拔程序才能取得该资助。

4、 国家公派本科生是指由中国政府全额资助的本科生。该计划覆盖了各个学科领域。学生需要通过严格提拔程序才能取得该资助。

5. 留学贷款是指由中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支付留学生学费、生活费等费用的贷款服务。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具有良好的信誉记录、能够提供担保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国家和学校可能有不同的资助政策和申请流程。建议在选择留学目的地和学校时,详细了解其相干的资助政策和申请信息。

什么是公费留学吗?

公费留学在国内一般是指由政府提供留学资金的一种留学方式。公费留学的申请人要向部提交申请,申请通过以后部会直接向申请人提供一定的留学费用。

公费留学还有一种方式是交换留学,留学生作为交换生到外国大学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年,学习期间不用支付对方大学的学费,每个月还有生活费,但是留学人员需要支付国内的学费。留学人员出国之前一般需要向国内大学支付“交流金”。以上两种留学途径都要求留学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回国。

国家公费留学是我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举措,是根据我国现代化建设发展需要而确定的选拔优秀人才出国深造的一条重要途径。公费留学生一般被派往科技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学习。

选派领域重点公派领域为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生命空间、海洋、纳米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应用社会科学等领域。

学习期限硕士一般12-24个月,博士一般36-48个月。

资助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安置费、交际费等,具体资助标准按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条件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0岁,具有学士学位或优秀本科毕业生,身体健康,表现良好。

回国就业国家鼓励公费留学人员回国就业,并要求公费留学人员签订回国就业合同。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简称基金委,是直属于部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单位。国家留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留学基金计划的财政专款,同时也接受境内外友好人士、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的捐赠、资助。

2、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具有中国国籍,须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或优秀在校学生。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出国留学事业发展,国家设立出国留学专项经费。为规范出国留学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经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赴国外学习、访问、交流,奖励优秀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以及开展留学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项目要求,通过专家评审,择优公平选拔的赴国外学习、进修、交流、科研的人员。

第四条出国留学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明确经费管理责任和要求,确定经费收入来源、支出范围,加强预决算管理,保障经费合理使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留学政策,提出下一年度出国留学工作计划,拟定留学项目、留学人员规模、留学人员结构等,于每年编制预算前,报部、财政部。

第六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部留学服务中心和承担组织管理任务的其他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中央部门预算规定程序,编制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依据包括

(一)享受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预计人数和各项资助标准;

(二)组织管理工作需要和业务费用开支标准;

(三)各项收入预计规模;

(四)以前年度出国留学经费结转和结余情况。

第九条出国留学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各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政部、部有关要求,报送出国留学经费专项分析报告,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一条年度终了,各单位应编制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部、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出国留学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出国留学经费预算收入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款,是指从财政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捐赠收入,是指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并用于开展出国留学工作的收入。

(三)合作收入,是指在开展出国留学工作过程中,与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按照合作协议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上述收入以外,依法取得的违约赔偿收入等。

第十四条出国留学经费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三)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用于出国留学资助和组织管理工作;有限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出国留学经费预算支出包括资助经费支出和组织管理经费支出。其中,资助经费支出包括出国留学资助经费支出、留学回国资助经费支出以及其他资助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出国留学资助经费支出包括

(一)学费、注册费或研修费,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支付国外留学机构的学费、注册费或研修费等。

(二)奖学金,包括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自费留学人员奖学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自费留学人员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

(三)艰苦地区补贴,是指用于发放赴条件艰苦国家(地区)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特殊生活补贴。

(四)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及结业回国的交通费。

(五)签证护照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办理签证、护照的费用。

出国留学人员根据留学项目类别、留学国别、留学身份等因素全或部分享受以上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留学回国资助经费支出,是指用于资助回国工作留学人员和已取得突出成就的留学人员回国开展科研合作、交流等活动的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其他资助经费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部批准的其他资助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组织管理经费支出包括

(一)选派和跟踪管理经费,是指用于开展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受理、选拔、录取、派出、违约追偿、跟踪管理等工作的经费。

(二)宣传经费,是指用于加强与留学人员联系,对留学人员进行宣传,组织和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开展各种集体活动的经费。

(三)经费,是指用于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开展的语言、文化、心理、安全、专业预备等的经费。

第二十条出国留学经费资助对象主要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

第二十一条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留学项目类别包括

(一)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

(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三)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

(四)国家公派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

(五)高校合作项目;

(六)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

(七)政府互换项目;

(八)中外合作项目;

(九)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

(十)经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留学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部确定出国留学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并建立出国留学经费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支出标准。中外合作项目中,合作双方对资助内容和标准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由财政部、部根据出国留学人员基本学习生活需要、国外主要生活用品物价水平以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资助方式和标准由财政部、部根据留学人员回国科研工作特点、国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第二十三条出国留学经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发放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由驻外使(领)馆或部确定的其他机构发放给留学人员。

学费、注册费和研修费,由驻外使(领)馆统一支付。

国际旅费和签证护照费等,由驻外使(领)馆或部确定的其他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统一支付。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拨付至受资助人员单位或由部确定其他拨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使用出国留学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加强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单位负责人对出国留学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应当对出国留学经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务相关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部对出国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出国留学经费现象,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等情况,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部对出国留学经费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预算执行情况、各类资助发放情况、信息化建设水平等为主要依据,对出国留学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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